李某某因头痛1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冠心病。患者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患者死亡。年1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医院对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误诊为冠心病,应承担80%责任,赔偿合计元。
医疗纠纷,颅内出血,冠心病,拒不到庭,缺席判决
一.基本案情
年9月11日,患者李某某因头痛1小时入被告x二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年9月13日凌晨2:30分,患者李某某再次因胸闷、出汗30分钟于该院急诊科就诊。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年9月13日,患者医院继续治疗,行相关检查后考虑诊断: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于年9月17日09:46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原发性高血压;呼吸停止;电解质代谢紊乱;代谢性酸中*。
二.医方观点
我院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相关诊疗项目依法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相关医师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患者李某某入我院后,我院对其的诊疗过程中,及时全面履行医疗救治义务,根据诊疗情况向患者朋友及家属提供就诊意见,履行了告知义务,保证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我院在接诊患者李某某后立即实施抢救,完善急诊的相关检查,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积极主动、抢救及时,未违反相关诊疗常规。我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与患者李某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二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误诊为冠心病的情形,该院按照冠心病诊疗措施予以施治,延误了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得到进一步诊治的机会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80%。
对x二医院书写的患者李某某年9月11日的门诊病历本、年9月13日的急诊病历一套是否符合病历书写规范、是否能够客观反映患者诊疗过程,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作具体评价。
四.律师意见
被告x二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并延误了患者李某某得到进一步诊治的机会的过错,被告x二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造成患者李某某死亡结果等因素,法院依法确定被告x二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x二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x市平均生活水平、患者李某某死亡等因素,应酌情确定为元。被告x二医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可缺席判决。
五.法院判决
年1月9日法院判决,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元(元×80%),精神抚慰金元,合计元。
六.小结
李某某因病到x二医院就诊,因x二医院未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李某某进行治疗,误诊为冠心病并延误诊疗,医院的治疗措施反而加重了患者李某某的病情,导致患者李某某病情恶化,李某某先后转入x总医院及x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但医治无效,最终导致李廷富死亡,死亡原因颅内出血。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请。
1.医疗纠纷:肺良性肿瘤误诊为肺癌行手术切除,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纠纷:腹痛患者诊断为肠梗阻,需鉴别诊断不典型心绞痛或心梗。3.医疗纠纷: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行剖宫产致早产儿死亡。4.医疗纠纷:输卵管异位妊娠误诊为月经不调治疗,致患者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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