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跟同事聊天,谈到现在大家的保险意识已经比之前强多了,90后都在积极买保险了。
但是大家难免还是会心存顾虑,虽然知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保险很有用,却也不确定会不会遇上「钱交了,出险的时候被拒赔」的情况。
这是个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因为有难以消除的信息差而造成的自然困境。
这里有部分是因为个别业务员为了业绩,或者自身专业度不够而误导客户,部分是因为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条款,保险公司没有接受客户的理赔。
如果是人的因素,那么还是应该去找能信得过的专业人士;而如果是有争议的案例,不妨找经纪人从中做一个公正的评判。
实际上,保险作为一纸合同,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大家足够重视,在买保险的时候愿意多花一点时间仔细阅读一下条款和责任,那么后期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医疗险作为最复杂的一种保险,往往争议最多。因为保费便宜,大家决策轻省,但往往遗留问题也最多。
今天我们就花点时间来厘清一些重要的条款和责任,以免大家买了不想要的产品,日后徒增烦恼。
免赔额
关于0免赔额是否是判断一款医疗险产品好坏的标准,连我们业内的大咖都没有标准答案。
有人说,有0免赔的医疗险才是好,有免赔额的医疗险都是垃圾。有人说,免赔额的作用是分流,不是一个邪恶的概念,甚至有人愿意花更多钱买一个免赔额高点的中端医疗险。
这里就涉及到客户预期问题。同样的保额和保障范围,有免赔额和0免赔额的保费可能相差1倍。
这时候大家就需要去思考,我买医疗险,是为了保大的疾病风险,还是要连小一点的毛病也一起保。我是否愿意为了把小毛病保进来而多花几百上千块钱。
有人愿意为了确保大病风险得到更好保障愿意把免赔额和保额同时做高,有人则希望只要触发理赔条件,就能全额报销。
举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a.李宗伟年查出鼻癌,他回忆抗癌的过程,流下了眼泪,「喉咙里全破了,吃东西需要喷麻药,洗澡的时候自己会偷偷哭。」但好在,利用最先进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技术,他身上的癌细胞已经全部消除了。不过治疗的费用惊人,总共花费了多万。
相比救命的万,这1、2万的免赔额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b.假设有朋友做了个痔疮手术,花费万左右,社保报了1.5万,余下1.5万,如果免赔额1万那么这位朋友只能报。
如果一个住院手术花费在2万左右,那免赔额1万左右的医疗险很有可能用不上。
一边是极小概率的大风险,一边是较大概率的小风险。医疗险是纯消费型,就看你是愿意花多一点的钱让风险覆盖得更全面,还是以小博大,让杠杆发挥得更充分,只需要防那「万一」。
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是一个让人拍手称快的福利,还是只是一个吸引用户的噱头,也一直争议不断。
理论上,能把「保证续保」写到条款里,对消费者来说是相当有利的。毕竟续保是悬在消费者头上的一柄剑。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但是如果因为我生了一场病,从医疗险中获得了理赔,就因此被剥夺了续保权利,后期无法再得到保障,再重新投保,还要面临拒保风险,人生还长,难道接下来风险就只能自己扛?那医疗险的功用还是太有限了。
所以,如果有一款产品能够在合同条款里明确承诺「保证续保」,甚至还「保证续保」20年,那这款产品绝对应该算是良心产品。
可是世间难得两全法。命运馈赠的礼物,暗中必然已经标好了价格。
从精算的角度看,「保证续保」带来的理赔风险很高,保险公司承受的成本也很高。所以,如果一款重视基础保障和性价比的「百万医疗险」承诺「保证续保」20年,看起来完美,实际未必如想得那么美好。
要么保险公司收不回成本,忍受亏损;要么后期的费用调整波动会比较大,也存在不确定性。
羊毛出在羊身上。医疗险重要的是产品的稳定性和服务的可持续性,而不能单单只要求天平绝对偏向自己。
相比而言,如果一款产品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稳定利润,成本波动可控,不至于赔穿,那么就算公司不承诺续保,他们也有条件允许用户正常续保下去。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就是责任除外的部分,如果发生免责条款里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此,不管是什么险种,每个人买保险时都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看看有没有自己比较在意的责任被除外了。
医疗险的共性条款往往包括:
主观因素与不可抗力:故意行为、违法犯罪、不可抗力、高危行为不保,比如酒驾、战争;
不报销的范围:既往症、非合同约定保险医院不保;
不报销的项目:患精神性疾病、艾滋病、整形美容、遗传病、先天病、怀孕相关、牙科相关、康复性治疗、性功能相关、高风险运动等,都是不能报销的……
有些个性条款,比如:职业病、法定传染病、地方病、医疗事故等,大部分公司可以赔付,在有些产品中可能会被除外,这里需要留意。
除了免责条款里明确免责的,在其他条款中也会包含除外责任,比如以下条款:
既往症
通常,重疾险只需要健康告知的时候如实告知,通过之后就不存在太多争议。只要不是患过重疾,或者达到某种重疾标准而隐瞒告知就行。
而医疗险中的既往症很容易带来争议。我们一般都默认,只要体检报告没有什么严重的不合格指标,就不应该算有既往症。或者我只要在健康告知时如实告知就应该不存在问题了。实际场景中并非如此。
医疗险对既往症的要求是最严格的,界定如下:
(1)投保前已经治愈的可治愈疾病不视为既往症。
(2)投保前已确诊的、不可完全治愈的疾病,一般来说指慢性病,比如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均视为既往症。
()对于投保前明显存在异常症状、一般人的常识能够判断的且投保后极大概率因此症状住院的,比如长期便血、咯血明、显可触及甚至是可见的体表肿物等,原则上均视为既往症。
(4)可治愈但存在较大复发可能的、甚至是极大概率复发可能的疾病,比如单存性阑尾炎(保守治疗)等,实务中会根据复发概率、结合发病与投保距离时间、出险与投保距离时间等综合判定。(一般为两年)
前面条相对明确:
(1)一般比较轻微的疾病症状,比如:一过性肺炎、上呼吸道感染、偶发头痛、偶发咳嗽、上呼吸道感染、良性肿瘤(手术切除)等医学常识认为可以治愈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2)一些持续接受治疗的慢性病,比如: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在医学场时尚被认定不可完全治愈的疾病,会被视为既往症;
()投保前明显出现一些异常症状,比如:长期便血、咯血、明显可触及甚至是可见的体表肿物等,这种也会被视为既往症。
第4点最容易引起争议。可治愈,但是存在较大复发可能的、甚至大概率复发可能的疾病。如何判断复发概率高,恐怕很难有个标准。对于这一模糊的界定,一般在实务中需要结合发病与投保距离时间、出险与投保距离时间综合判定,如果在短期内出险(一般2年内)被认为既往症的可能性较大。
从保险原理的角度,保险保的是「不确定风险」,而「既往症」一定程度上是已经确定的风险,保险原则上不承担这部分责任是合理的。
我们普遍认为,只要健康告知未提及的疾病,就不能算「既往症」,如果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但实务中并非如此。从条款释义来看,既往症的界定就是以上4条,和健康告知没有什么关系。
所以,医疗险的健康告知并非越少越好,前期问得少,后期理赔的时候越容易因为「既往症」而拒赔,这也会给消费者留下「只保不赔」的坏印象。
对于医疗险的既往症,消费者只能自己去衡量自己是否符合后条既往症的定义,如果是,即便健康告知中没有提到,将来也是有一定概率被拒赔的。
这不是保险公司在忽悠人,而是从保险原理的角度,从精算、风险概率的角度,我们不得不承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