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阑尾炎治疗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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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4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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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3日18:16分,王某因“下腹部疼痛1天”,至A医院创伤(急诊)外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1.急性膀胱炎;2.下腹部不适查因。处置:门诊,1.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2.解痉、止痛对症治疗;3.明日泌尿外科进一步治疗;4.不适随诊。

6月4日04:28,急诊外科手写病历记录:王某今晚腹痛再发,伴恶心、呕吐,今日继续给予解痉、止痛对症支持治疗。

6月4日12:30,急诊外科手写病历记录:请泌尿外科进一步会诊。6月4日12:40,泌尿外科手写病历记录:王某目前小便能自解。查:双肾区无叩痛,各输尿管点无压痛,膀胱区无膨隆,目前王某腹痛不考虑泌尿系统引起。

6月4日15:42,门诊以“急性阑尾炎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休克”转入胃肠外科二病区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感染性休克;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急性阑尾炎;4.肺气肿;5.腔隙性脑梗死。

6月4日19:00至6月5日02:00,A医院为王某行“腹腔镜下中转开腹腹腔探查、腹腔胀肿清除、肠粘连松解、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送SICU治疗,术后诊断:1.急性原发性弥漫性腹膜炎;2.腹腔多发脓肿;3.感染性休克;4.多器官功能不全。

7月1日09:47出院病程记录:王某家属今日要求转院治疗,告知王某家属病情危重,转院风险后,家属仍要求转院,向其反复解释说明继续住院诊疗必要性及自动出院相关风险,王某及家属表示理解,仍坚决要求出院并同意承担上述所有风险及后果,签字为证,给予出院。

王某出院转院过程中,突发心跳呼吸停止,回胃肠外科二病区抢救,王某经抢救失败于年7月1日13:50死亡。出院诊断:1.感染性休克;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腹腔脓肿;4.多脏器功能衰竭;5.手术后肠瘘。

术后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最终死亡,王某家属十分悲痛。他们想知道,王某的死亡,医院的诊疗问题。

在收到王某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后,我们律师和医学,法学专家对病历资料进行了评估。发现A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便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某家属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王某或者王某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A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

A医院为被鉴定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被鉴定人王某年6月3日18:16:18到创伤(急诊)外科门诊就诊,医方对其疾病认识不足,医方未积极完善腹部体格检查、积极查因,未积极请腹部外科会诊、未积极抗感染治疗,对其疾病的诊治存在延误。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过错比例为60-75%。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王某家属损失人民币.62元。

二、由A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王某家属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元。

三、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争议点。就是王某家属主张由A医院承担自己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律师费是否应当医院承担?

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并不多。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有上述内容,在起诉时将其作为诉讼请求提起,法院一般都是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请求的。

在本案中,此前双方对未针对律师费有过约定,故对王某家属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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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膜炎在痊愈之后常会导致肠粘连,这些患者在日常中应注意避免暴饮暴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而对于合并其他疾病如肝硬化、慢性肾病、胃十二指肠溃疡的患者应积极治疗原发病,定期复诊,预防再发腹膜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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